连平晶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3月20日起连续三十日在本局的公告栏及连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0762-4326006)、执法一大队(0762-4323025)。
特此公告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