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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2024-03-25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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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如下:

  连平晶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也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方式:信用风险监督管理股(0762-4326006),执法一大队(0762-4323025)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拟吊销企业名单.xls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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