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2020〕85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平县2023年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一)全县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非煤地下矿山;
(二)全县正常运行、闭库和停用的尾矿库。
二、落实包保责任人
根据本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的情况,实行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每一个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的包保责任人。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保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县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非煤地下矿山、每年辖区内尾矿库全覆盖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常务副县长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推进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正常运行,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五)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突发事件。
附件:1.连平县2023年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