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河府〔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公布连平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连府办函〔2018〕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者县政府(县府办公室)制定。
二、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连平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连平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县政府及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信访局、外事局)
二、各镇人民政府
三、政府系统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机关事务局
四、群团机关
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
五、省、市驻连平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市公积金中心连平管理部。
六、县其他单位
县社保局、县密码管理局、县国家保密局、县档案局、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侨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