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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05-09 来源: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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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平县某中学食堂未完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案

  2024年4月9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平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的排水管道出水口未安装缝隙间距或网眼小于10mm的篦子,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连平县忠信镇某幼儿园食堂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2024年1月18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平县忠信镇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留样不规范,食品留样时间不足48小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连平县隆街镇某幼儿园食堂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案

  2024年4月3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平县隆街镇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食品留样不规范,食品留样量不足125克,餐饮具、分餐桶未按规定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连平县高莞镇某幼儿园食堂未完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2024年4月11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平县高莞镇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不到位;食品留样不规范,食品留样量不足125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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