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
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3L54995202A
地址:连平县忠信镇新下村河背屋同古坑
法人:黄委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前往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种养场未落实环评批复关于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的要求,在最后一级废水氧化塘东北方向设有两个排放口,均有少量废水通过排污管道排入外环境并最终进入忠信河柘陂流域。经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采样,监测报告显示你种养场氧化塘废水1号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为813毫克/升(超标1.03倍)、658毫克/升(超标7.23倍)、15.8毫克/升(超标0.98倍),氧化塘废水2号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580毫克/升(超标0.45倍)、507毫克/升(超标5.34倍)、14.3毫克/升(超标0.79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3年2月17日对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3年2月18日对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污水处理负责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3年2月20日对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2月17日、2月21日现场检查相关相片;
5.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7.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污水处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连责改字〔2023〕2号)及《送达回证》;
9.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河环监测报告[2023]008号);
10.关于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连环建(2013)113号);
11.关于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连环函〔2015〕37号)。
连平县忠信镇智鑫种养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种养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连听告字〔2023〕01号),告知你种养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种养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种养场于2023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1.认错态度诚恳,立即整改,主动拆除外排管道,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2.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希望减轻处罚。
收到你种养场提交的书面陈诉材料后,经我局复核,认为你种养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你种养场已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对你种养场的行政处罚。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你种养场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种养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22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种养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楼206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种养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种养场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颜淑瑜 邮政编码:517100
电 话:0762-4327789
地 址:连平县元善镇连平大道南居乐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