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锋达种养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3MA4UXR9U8W
地址:连平县大湖镇罗经村委会罗经岑
法人:曾红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平县锋达种养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养殖场氧化塘私设有排污口,现场无排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2年3月29日对连平县锋达种养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2年3月29日对连平县锋达种养专业合作社法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3月29日现场检查相关相片;
4.连平县锋达种养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连平县锋达种养专业合作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合作社养殖场氧化塘私设有排污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连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连平县锋达种养专业合作社已封堵私设的排污口,排污口在一般区域、无排污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楼206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