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绣缎镇千兴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3MA5321G124
地址:连平县绣缎镇坳头村小坑山
个体工商户:陈人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平县绣缎镇千兴养殖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氧化塘私设有排污口,现场无排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2年3月16日对连平县绣缎镇千兴养殖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2年3月16日对连平县绣缎镇千兴养殖场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3月16日现场检查相关相片;
4.连平县绣缎镇千兴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连平县绣缎镇千兴养殖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你养殖场私设排污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养殖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连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养殖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鉴于你养殖场已拆除了排污口,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楼206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养殖场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