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河环督整改办〔2020〕9号)及《关于加快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八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严格依法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管理工作。
(二)责任单位:连平县委、县政府
(三)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
(四)整改目标: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协调好水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五)整改措施:结合2017年全县环境安全排查治理、汛期环境安全检查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环境监管保 障工作,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列出清单并整改到位,消 除环境安全隐患2017年底前,依法清理县城(密溪、鹤湖 )、 13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进一步完善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根据2000年省政府批准的《关于河源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0〕95号),连平县设有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2个;根据2015年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连平县设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3个;根据2019年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源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69号),连平县调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1个,新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2个;完成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目前我县共划定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5个。我县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标识、警示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完善乡镇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我县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三、评估结论
已完成,达到销号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连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7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连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地址: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坳加油站旁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二楼210室
受理电话:0762-4332115
连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