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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拟对粤赣高速大湖综合养护基地年产8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公示
2020-11-26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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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拟对粤赣高速大湖综合养护基地年产8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连平县乌石坳加油站旁,邮编:517100

联系电话:0762-4332115

传  真:0762-433036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粤赣高速大湖综合养护基地年产8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河源市连平县大湖镇粤赣高速大湖综合养护基地(大湖收费站旁)

环评机构:

河源市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拟投资950万元新建粤赣高速大湖综合养护基地年产8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位于河源市连平县大湖镇粤赣高速大湖综合养护基地(大湖收费站旁)。项目占地面积3001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10.2平方米,其中利用已建建筑面积为3251.7平方米,主要包括综合楼、员工宿舍楼、仓库等;新建建筑面积为358.5平方米,主要包括门岗磅房、配电房、实验室等。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8万吨沥青混凝土。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做好废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营运期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现有的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附近林地灌溉,不外排。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烘干系统、筛分系统废气采取“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设备进行处理后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粉料仓经自带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20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沥青罐呼吸废气、成品出料口废气经“喷淋塔+除雾器+UV光解等离子静电净化一体机”处理后达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导热油锅炉热油废气,近期使用柴油时,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中的燃油燃料的排放标准后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远期使用天然气时,达到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中的燃气燃料的排放标准后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备用发电机尾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规划布局,选用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等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四)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规定,本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告在连平县政府网公示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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