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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音频政策解读
2023-10-08 来源: 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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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音频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连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平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阅读原文

  引言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尽快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结合连平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及征求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连平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现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指引》制定依据及目标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2.《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 (二)规范我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全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更加规范有序。

  二、制定《管理指引》事由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考了韶关市光伏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指引》。 (二)本《管理指引》的制定将为我县屋顶光伏建设管理提供明确项目报批程序和文件指引,为相关部门提供明确的项目审批依据和办事指引;适应当前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符合现有政策法规,将为我县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提供更符合实际的规范性操作依据。

  三、《管理指引》主要内容

  本《管理指引》共七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包含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项目建设原则。 第二章项目、备案登记,包含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说明对项目进行备案登记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和投资依据。 第三章建设要求,包含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说明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及屋顶安装光伏组件的具体标准。 第四章安全要求,包含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说明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材料符合的标准范围。 第五章运营和监督管理,包含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说明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中和建成后各有关单位的职责,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的监督职责,违规和处罚规定。 第六章统筹规划,包含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说明各镇政府积极协调统筹屋顶资源,推进全县屋顶光伏工作。 第七章附则,包含第二十七条,主要说明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和有效年限。

  四、《管理指引》制定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我局依法定程序开展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程序,认为该《管理指引》制定依据充分、科学合理。其中内莞镇政府提出“规范房屋权属证明避免出现的违规占用农田问题”的主要意见,我局的回复是:自然人产权和非自然人产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需要提供项目建设地点法定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如《供水、供电报装证明》)。同时在并网时,需要提供镇里盖章同意的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居民用电地类调查表)给供电部门方可并网。 司法局提出需要完善制定程序、内容的意见和建议,我局都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其他单位均对《管理指引》无意见。 同时将《管理指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

  五、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一)概念定义:《管理指引》所称“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在连平县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项目,以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设施建设与运营的项目。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二)运营模式: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三)实施日期:本文件自规定的实施日期起实施。

  六、文件解读机关

  《管理指引》由连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具体解读人:县发展和改革局,黄曼茹;联系电话:430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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