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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劳人仲案字〔2024〕22号、23号、24号、25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2024-04-22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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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火凤凰养生中心:

  本委受理申请人郑秋霞、谢齐群、范玉霞、付冬莲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连劳人仲案字〔2024〕22号、23号、24号、25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连劳人仲裁字〔2024〕22号、23号、24号、25号)。你单位可到本委(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五虎下山地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仲裁股)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连劳人仲案字〔2024〕22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郑秋霞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2800元。

  连劳人仲案字〔2024〕23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谢齐群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3700元。

  连劳人仲案字〔2024〕24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范玉霞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3700元。

  连劳人仲案字〔2024〕25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付冬莲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4000元。

  上述裁决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连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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