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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9-12-02 来源:连平县水务局 字体大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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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及《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19〕3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运行等活动。

  第三条  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乡镇主导的原则,加强各类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依法保护和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确保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目标: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使用。

  第五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成立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指导区域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的审批及供水水价的核定及监管;

  县财政局: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检查,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进行技术指导,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开展水质抽检、巡检等服务工作。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工程发展规划;履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职责,建成后及时移交受益乡镇;负责工程运行的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工程从业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审批。

  供电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安全供电,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饮水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工程,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好每一处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及时组建各类运行管护单位,负责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监督、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应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运行管护单位财务公开透明并定期公示;负责建立和筹集乡镇本级维修基金;在政策性指导价格范围内拟定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并督促运行管护机构及用水户严格按核定价格执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供水单位职责: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均应安装计量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发改部门核定,供水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水厂厂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水厂安全;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农饮工程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水质净化、消毒等方面的处理,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具体为: 

  (一)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饮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饮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三)对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四)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生产区和生产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

  (五)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现介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告知居民停水原因,通过政府备置应急供水车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七)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维修,如主管道破裂,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有害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条 区域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管理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乡镇统一管理。可以采取组建供水管理公司,也可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由经营者实行企业化运行。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建设,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乡镇统一管理,乡镇具体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三)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全权负责工程的管理与运行,并自负盈亏,接受县、乡镇级统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管理

  由用水户自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护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及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应真实完整,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规范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日供水规模在千吨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水务局协助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等部门、所在地乡镇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水工作信息,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农村饮水工程,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十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县水务局;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督促农村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十八条 各镇要积极配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单位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单位还需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当地政府。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政府。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应全力配合供水单位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和各用水户在冬季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供水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其水价由县发改部门按实际运行成本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发改部门行文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督和水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供水单位应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费专户,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等日常费用。

  第七章  运行维护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以经营性为主的供水单位,其管护经费由供水单位自行承担。

  (一)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计划按农村供水人口标准统计,并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补助和县财政局预算安排落实,由县水务局设专账管理,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工程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维护或更新、管理人员培训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等运行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开支。

  (二)各乡镇水利所应建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专账,通过县级补助、水费提留等方式,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挪用,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上级监督。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申报程序:以各乡镇水利所为主体,上报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资金使用预算,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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