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2023-005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力推进全县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和鼓励我县商贸服务业做优做强,大力提升我县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推动商贸服务业更好地为连平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当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大个体户,下同),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对新入库限上商贸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商贸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分两次拨付;自企业上限后第一年奖励6万元,第二年对比上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给予奖励4万元。2.对大个体户一次性最高奖励6万元,分两次拨付;自上限后第一年奖励4万元,第二年对比上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上限企业(大个体户)下限3年内再上限的,不重复享受奖励。(由工商信局牵头负责,统计局、财政局参与)
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发展
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对当年度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作出贡献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一)批发零售企业。对当年批发零售额年度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且连续2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由工商信局牵头负责,统计局、财政局参与)
(二)住宿餐饮企业。对当年餐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且连续2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由工商信局牵头负责,统计局、财政局参与)
(三)支持在库企业高质量发展。在库限上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住餐企业年营业额超过200万元、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批发企业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且营业额同比上一年增速达到10%以上,给予一年2万元奖励,营业额核算方式以县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由工商信局牵头负责,统计局、财政局参与)
三、鼓励消费载体提质升级
(一)大力引进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实施龙头企业引进计划,对引进到连平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的国内外大型实体和网络零售龙头企业,以及市外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知名企业在商场、特色街区、美食街区新设立的百年老店、品牌专卖店、特色店、连锁店,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工商信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参与)
(二)加强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对注册地在我县的商贸服务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的,奖励20万元;鼓励注册地在我县的“老字号”企业传承创新发展,每新开设一家门店奖励1万元;注册地在我县的商贸服务企业持有的商标首次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首次评定为省级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对年度综合实力跻身全省同行业前50名的商贸流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由工商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参与)
(三)鼓励企业拓展市场。组织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展会的企业,由企业负担展位费的,分别给予每个展位0.3万元、0.5万元、0.8万元补助(标准展位9平方米以上,下同),展位费少于补助金额的按实补助。(由工商信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参与)
(四)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创新商业模式,引进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医疗健康等业态,对改造提升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奖励5万元,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再奖励0.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由工商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参与)
四、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发展。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农特产品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补差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取最高金额。(由工商信局、税务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参与)
(二)支持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在我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一是对当年获得 SC认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二是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是对新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粤字号”农业品牌示范基地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三类奖励资金取最高金额,一次性奖励。(由工商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参与)
五、申报程序及审定机构
(一)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含企业第二年增速达标奖励)。由县工商信局组织新上限企业申报奖励,申报材料经县统计局核实确认后(上限认定以上级统计部门批复为准),县工商信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核拨奖金。
(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发展一次性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标且连续2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由县工商信局组织企业申报奖励,经县统计局核实确认后,县工商信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核拨奖金。
(三)支持在库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速达1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由县工商信局组织企业申报奖励,经县统计局核实确认后,县工商信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核拨资金。
(四)消费载体提质升级一次性奖励。在“引进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品牌建设”“拓展市场”“创新商业模式”等方面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由县工商信局组织企业申报奖励,经县统计局和县市场监管局核实确认后,县工商信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核拨奖金。
(五)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奖励。一是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农特产品收入达标的企业,由县工商信局组织企业申报奖励,经县统计局和县税务局核实确认后,县工商信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核拨资金;二是在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方面成效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县工商信局组织企业申报奖励,经县市场监管局或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确认后,县工商信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核拨奖金。
六、奖励资金来源
本政策措施涉及企业奖励资金,由县政府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七、资金监督管理
(一)县工商信局为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部门。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相关奖补资金及管理工作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相关企业和个人获得的扶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的经营管理专项开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奖励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今后年度申报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2.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在日常相关工作中存在不配合、不合格等现象的;
4.不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
八、其他事项
(一)企业依规按要求准确报送数据,企业零售数据以县统计局统计认定为准。以上对企业的各类扶持措施每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兑现,由企业自主、自愿申报。
(二)本意见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操作指南,以上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2023年度连平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政策解读://www.sesekin.com/zwgk/zcjd/content/post_572905.html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